战后世界唯一超强的美国,主要是藉着推动《旧金山和约》的一系列条约,开始着手筑构一个亚洲太平洋沿岸诸国的集体安全体系,以围堵共产主义和民族解放势力在亚洲的扩展。美国一手主导的《旧金山和约》体制,不但全面翻转了战前同盟国在《雅尔达协定》和《波茨坦公告》中揭纛的“和平、民主、公义”的精神,而且扭曲了亚太各国社会历史的自主进展;依美国的战略意志,制造了“日美安保”、“南北朝鲜”以及“中国两岸”的历史问题。
50年来,东亚世界经历了许多变化,东亚冷战也成了历史名词,但不可讳言,《旧金山和约》所建构出来的军事、政治、经济、文化体制仍左右着我们的现实生活,威胁着东亚的真正和平,因此,再认识《旧金山和约》体制,是东亚人民追求“和平、民主、公义”的共同事业的一大课题。
本文首先分析《旧金山和约》的本质,然后针对《旧金山和约》组成部分的《华日和约》,剖解它作为美国围堵中国、分离台湾的阴谋本质。幷把美国与在台湾的“国民政府”先后签订的《华日和约》(1952年)、《华美共同防御条约》(国民党政府称之为《中美协防条约》,签订于1954年)、《台湾关系法》(1979年)等,放在50年来美国一手筑构的亚太集体安全体系中观察,指出它在不同历史时期美国对中国战略一环的本质,指出其连续性和特殊性。
一、幷非真正的“和平条约”——《旧金山和约》体制的本质
日本无条件投降,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最初,美国对亚洲战略的重心一语概之,便是“扶蒋占日”,也就是全力在中国扶植亲美的蒋介石国民党政府,同时单独占领日本的政策。但是,1948年国共内战局势逆转,蒋军节节败退,美国的“扶蒋”政策受到重大挫折,转而积极“扶日”。1949-10-1日新中国成立,蒋介石败退台湾,美国惧怕共产主义席卷东亚,在1949-12月的美国国安会的NSC48-1号文件中,便提出了在亚洲遏止共产主义的发展,防止骨牌效应的战略目标,而且,不论从人口或工业能力来看,日本都最适合成为美国的这一战略目标的中心。1950-6-25日朝鲜战争爆发,接着在10月,中国人民志愿军开赴朝鲜战场,再加上1950-1-14日胡志明领导的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以及它南临的马来西亚共产党也十分活跃,这一连串东亚“民族解放运动”和共产主义势力的快速发展,使美国积极着手“筑构”包括日、韩、台、菲等西太平洋岛屿链的集体防御体系,以“围堵”、“遏制”排山倒海而来的“历史进展”,而如何把日本(法西斯军国)“编组”成这个体系的中心,便成为当时美国战略的重要目标,《旧金山和约》便是为了实现这个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
正如1951-8-15日,新中国外长周恩来发表的《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和会的声明》中,一针见血的说法,它指出:“实际上,这是一个准备新的战争的条约,幷非真正的和平条约”。这句话指出了《旧金山和约》的本质。
它为什么“幷非真正的和平条约”呢?
(一)这《旧金山和约》是破坏国际协定的“和约”
《旧金山和约》虽然名为“和约”,实际上,它“完全推翻”了包括美国在内的同盟国在对日作战期间签署的一系列协定,幷且“彻底否定”了这些国际协定的精神。这些国际协定包括《联合国宣言》(1941年)、《开罗宣言》、《雅尔达协定》、《波茨坦公告》以及战后成立的远东委员会通过的《对日政策基本原则》。
譬如,根据1945-8-2日签署的《波茨坦协定》,规定了和约的准备工作应由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之中、英、美、苏的四国外长共同承担。但是,日本投降后,虽然苏联曾数度提出对日和约的构想,但独占日本的美国却藉故拖延,幷排除中、苏的参与,单方面主导了对日和约的进行。而且,在“旧金山和会”上,美国也“操纵”议事规程,使参与国只能发表意见而不得修改美国拟定的草案内容,因此,“和会”完全成了一个签字大会。
而且,这些国际协定,早已明记了战后对日处理的基本精神,譬如:防止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日本非军事化、待日本人民完全依自由意志成立一个和平政府后,盟国军队必须完全撤出日本,使日本成为一个“和平与民主”的国家;幷且也规定了必须归还窃自中国领土的台湾、澎湖以及西沙群岛等等。但是,由于战后,美国单独占领了日本,掌握了对日政策的主导权,事实上,从1947年以后,在战后世界的极剧变化中,美国早就开始偏离了这些国际协定的规定,日本成了美国进一步实现其在亚洲太平洋的战略利益的重要基地。美国也开始释放战犯、再军备日本,幷竭力阻止日本人民的民主化要求。特别在韩战爆发幷随着中国人民志愿军参战后,美国更急于摆脱国际协定的束缚,企图单独支配日本,而“对日和约”便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
(二)《旧金山和约》是使日本恢复“半独立”国的和约
《旧金山和约》使美国完全摆脱了盟国“远东委员会”的监督,以合法的形式继续独占在日本的利益。日本虽然在名义上结束了盟国的军事占领,恢复了主权独立,幷作为美国盟友重返国际社会。但是,依据《旧金山和约》所签订的《日美安全条约》,却使日本无条件地成了美国的远东军事基地,原来的美国的“占领军”换成“驻日美军”的名义继续驻留在日本。依《日美安全条约》规定:驻日美军的任务不但在防卫日本安全免受外敌攻击,而且可“应日本政府紧急要求,平定日本国内的大规模暴动和骚乱”,也就是说,驻日美军也可以用于镇压日本国内的内乱;另外驻日美军更“得用以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所谓“远东”的范围,依当时岸信介说:“大体是指菲律宾以北,日本及其周围地区,韩国及‘中华民国’统治地区也包括在内”,具体言之,就是驻日美军也负有防卫远东“安全”的任务,随时可以从日本基地出发对“远东”任何地区进行军事行动,因此日本成了美国支配远东各国各地区的军事基地。另外,依据日美《行政协定》,驻日美军在日本有许多超法律的特权,譬如:可优先使用日本的公共设施和劳务的权力、拥有治外法权、免缴所得税、不受出入境法律的管制、日本政府更要分摊驻日美军的花费等等。由此观之,《旧金山和约》充其量只是一个使日本恢复“半独立”国家的“和平条约”。
(三)《旧金山和约》只是一个“半媾和”的和约
《旧金山和约》虽然有49个国家签字,但是由于美国和英国的阻挠,使从1931年起15年间受到日本的侵略幷艰苦抵抗,牺牲最惨重的中国却被排除在外;再加上,苏联、缅甸、南斯拉夫等国,不是拒绝签字就是拒绝与会,这使得绝大多数的签字国都是一些从未对日本发过一枪打过一弹的国家,因此,它只算是一个“半媾和”的和约。而且,和约中竟然明载各国放弃“对日索赔”的内容,这也是人类有史以来未曾有过的“非惩罚性”和平条约,完全是一个违背常理的和约。
(四)《旧金山和约》是为战争准备新的战争的“和约”
《旧金山和约》有和平条约的美名,实质上,是美国为了准备新的战争部署的条约;通过和约,美国也大大地取得了西太平洋的战略利益。
譬如,通过和约,美国正式获得了对前由国际联盟委任日本统治的太平洋诸岛的托管权,以及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的托管权,保有继续占领这些岛屿的权力,使美国的军事前线推进到西太平洋沿岸,奠定了美国对整个太平洋的军事支配,太平洋几乎成了美国内海。另外,和约刻意只规定日本放弃对于台湾、澎湖、西沙群岛、南威岛以及千岛群岛、南库页岛的一切权利,却故意不提将台、澎、西沙、南威岛归还中国,以及将千岛群岛、南库页岛归还苏联。后者,在刻意制造与苏联的紧张关系,激起对立;前者,在制造“台湾地位未定论”,企图把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为美国出兵台湾、驻军台湾、控制台湾制造法律依据,幷把台湾编入美国围堵中国的前线。还有,在合约草案的推动过程中,美国为了消除菲律宾、澳洲、纽西兰等国担心和约可能造成日本将来再度对外侵略的疑虑,而分别与菲律宾(1951-8-30日)、纽西兰(1951-9-1日)缔结了共同防御条约。
由此可见,透过对日和约,美国取得了西太平洋沿岸岛屿的战略支配权,开始筑构一个围堵中国的共同防御体系,准备新的战争。
(五)《旧金山和约》是使东亚“次美国化”的和约
以《旧金山和约》体制为开端,美国一手筑构的西太平洋集体防御体系,其长期的战略目标,幷不仅止于造成西太平洋地区的军事同盟,它也致力于造成各国各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上的对美国或西方的“扈从”,也就是造成这地区社会的“自由世界”化。
作为西太平洋集体防御体系核心的美国对日战略,便清楚地说明了《旧金山和约》体制的这样的特点。譬如,《旧金山和约》缔结不久,1952-2-21日美国国安会的对日政策基本原则备忘录,NSC125号文件,第二条便明载:“在美国政策影响下所签署和通过的一系列有关日本的条约和协定,都是为了使日本政府和国民自愿地幷逐渐与美国和自由世界连为一体和采取联合行动。只有在日本全面地认识自己在自由世界的位置,与美国和其他自由国家开展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紧密合作,才能真正全面地实现美国在远东的长期战略目标。”
还有,许多美国国安会的文件,都明白表示了对日行动计划与方案应被设计成,除了促进日本的政治、经济、军事上的“自由世界”化之外,还要促进日本“对亚洲非共产主义国家和安全体系有所贡献”,也就是说,要对美国主导的西太平洋集体安全体系有所贡献,譬如,以透过日本参与西太平洋地区国家的经济发展,来增强该地区“对抗”共产主义扩张的力量。
随着世界冷战的长期化,美国“一手主导”的西太平洋集体防御体系也长期化、固定化,这不但改变了这一地区的政治经济结构,成为美国的“附庸”,同时也对这地区的社会、文化和意识形态产生深刻的影响。经过五十年的历史过程,以美国国家利益“主导”的西太平洋安全体系“被正当化”为“东亚秩序”的同义辞,美国在此地的战略目标也自然地被内化成各国的发展目标,美国的价值更成为各国的社会主流价值或者“普世”价值。就如台湾的前“总统”李登辉就曾自夸地说:“台湾是美国价值的捍卫者”,这句话说明了台湾在美国长期的“支配”下,连“心灵层次”也都成了美国的“新殖民地”,也说明了西太平洋诸国“次美国化”的共同危机。
二、《华日和约》与“台湾地位未定论”
(一)缔结《华日和约》的背后
在对日和约的准备过程中,美、英两国对于让新中国还是让在台湾的国民党政府参加和会,持相反的意见,相持不下,最后决定不让任何一方参加,而把问题留待旧金山和会后,由日本政府选择任何一方单独缔结和约。
对于美国“一手垄断”的“旧金山对日和会“,当时新中国的外交部长周恩来发表了严正的声明,表示:“对日和约的准备和签定,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幷且对于赔偿问题主张:“那些曾被日本占领,遭受损害甚大而自己又很难恢复的国家,应该保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但是,在国共内战中败退台湾的国民党政府,因为正处于生死存亡的危机中,急于获得美国的军事援助和保护,急欲加入西太平洋的反共军事联盟以自保,也为了争取国际上代表正统中国的地位,因而采取了积极争取与日本缔结和约的行动;一方面利用“中国游说团”,通过美国国会施压,要求日本与国民党政府签约;另一方面也利用“以德报怨”的美名,主动宣布放弃对日索赔,争取与日本签约;而美国为了防止日本向共产阵营倾斜,急于促使日本表明坚决反共、反共产中国的立场,因此,也逼迫日本与国民党政府签订和约。日本终于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前7小时(1952-4-28日)与在台湾的国民党政府签订了《华日和约》。和约内容与《旧金山和约》大致相同,只不过国民党政府连日本的劳务赔偿也主动放弃,因而在和约中没有出现关于赔偿的字眼。
《华日和约》完全是美国在背后一手主导的产物,它一方面逼日本不倒向共产中国,表态支持在台湾反共的国民党政府;另一方面,是对国民党政府的补偿,使在台湾的国民党政府获得国际上代表正统中国的身份,幷筹划把它拉入西太平洋的反共军事联盟,以“围堵、牵制”新中国。更重要的是,美国企图通过《华日和约》逼迫蒋介石政府接受“台湾地位未定论”,依美国战略“否定”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使台湾与中国“分离”,美国“介入”台湾“合法化”,以便“操控”台湾。
(二)《华日和约》中的“台湾地位未定论”
与《旧金山和约》一样,《华日和约》中的第二章(领土)第二条乙款,只明记日本放弃台湾、澎湖的一切权利,而不言明台、澎的主权归属,这就是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论”。因为如果依照《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协定明记台、澎主权归还中国的话,在国际法上,美军进驻台湾,便成了干涉中国主权的侵略行为;换言之,如果不明记,则表示台湾主权归属未定,美国便可公然“进出”台湾,“支配”台湾。对于和约中不言明台湾地位归属的问题,声称代表“正统”中国的、败退台湾的国民党政府也曾激烈反对,但在美国以“向台湾提供军事保护”的“威迫利诱”之下,“国府”为了在国共内战中“求生存”,也不得不“屈从”美国的意旨,对“台湾地位未定论”保持缄默,以“换取”美国的“军事保护”。
(三)“台湾地位未定论”包藏的阴谋
和约中的“台湾地位未定论”,包藏着美国深远的“阴谋”。美国在“表面上”用和约的形式,“实际上”完全用强权企图霸占中国(包括在大陆的新中国和在台湾的“中华民国”)对台湾的主权,以便把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置于美国支配之下;明白地说,就是把台湾当做美国对华政策的“战略工具”;一方面“利用”台湾做为美国“围堵”中国的反共前线,另一方面,把台湾当做“人质”来“勒索”,恐吓中国,从中国“榨取”最大的利益。
《华日和约》签定后2年,在1954-12-2日,国民党政府又与美国签订了《华美共同防御条约》。缔约后,美助理国务卿本杰明、科恩随之向国会提出了备忘录,备忘录的内容便明白地“暴露”了美国表现在和约中的“台湾地位未定论”的对台战略“阴谋”,它说:“美国一直审慎地回避正式承认这些岛屿(台、澎)已移交给中国,幷且对这些岛屿的未来地位采保留态度,不做定论。从美国的利益考虑,应该赞成幷致力于使台湾与澎湖从大陆分离,至少暂时应该如此,任何把这些岛屿与大陆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条约,看来都是有损于美国在这一地区的利益。”
而该备忘录也指出了,美国对台湾的基本战略思想,那就是:(1)使台、澎保持在“友好国家”手中,对于美国是极端重要的。(2)防卫这些岛屿免遭武装攻击。这里所谓的“友好国家”就是指“亲美政府”;换言之,美国对台湾的最高战略目标,便是使台湾在“亲美”政府的“控制”下,这个“亲美政府”,不管是大陆外省人组成的政府也好或台湾本地人组成政府也好,独裁腐败的国民党政府也好、或其他民主政府也好,只要是有能力把台湾留在美国“支配”下的“亲美”政府,就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都是美国所支持的。由上可知,作为对中国政策的重要一环的美国对台湾战略思想,它的“核心思想”便是:如何使台湾从中国“分离”,幷置于在美国“支配”下的“亲美政府”手中。因此,美国用强权在对日和约中“虚构”的“台湾地位未定论”,否定中国对台湾的主权,只不过是在朝鲜战争的历史背景下,美国为达到这个“战略目标”的“手段”。而且,历史地来看,50多年来,美国与中国关系的“演变”中,在不同时期,美国暗中策划、推动或支持的一些对台湾攻策,譬如:“台湾问题国际化”、“台湾问题托管论”、“一中一台”、“两个中国”、“一个中国两个政府”、“独台论”以及“台独论”等等,尽管五花八门,但都离不开这样的对台战略核心思想,而且或多或少都以“台湾地位未定论”为它的法理藉口。
(四)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
然而,台湾的地位(主权归属)真如美国人所“虚构”的“未定“吗?不管从历史来看还是从事实来看,除了50年的日据殖民时期之外,4百年来,台湾的主权明明白白地归属全体中国。
从历史来看,自从1662年明郑驱逐了荷兰人在台湾建立了中国政权,1683年台湾正式纳入清政府版图,及至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清政府战败割让台湾为止,2百多年间,不论在政治、经济或文化上,台湾完全是中国社会的一部分,在中国行政区域划分中,台湾原为褔建省“台湾府”,中法战争后升格为“台湾省”,完全是中国有效统辖的领土。因为台湾是中国的领土,所以清政府在甲午战败后,才与日本签订了割让台湾的《马关条约》,亦即,1895年《马关条约》的签订与割台,正说明了台湾是百分之百的中国领土。台湾沦为“日本殖民地”后,数十年间,中国也进入了被帝国主义欺凌、军阀割据局面下的自救自强的时代,自顾已不暇,更遑论收复失土台湾了。
1931年日本在中国东北发动918事变,点燃了侵略中国的战火,1941-12-9日中国正式对日宣战,同时声明废除中国与日本之间缔结的一切条约,《马关条约》随之失效。对中国而言,台湾已不再是日本的殖民地,而是中国的“失土”,向日本收复“失土”,“光复”台湾,正式成为中国抗日战争的目标之一。
1943年,中、美、英三国对日作战同盟国领袖共同协议发表了《开罗宣言》,明记了:“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窃取中国的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接着,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中也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日本无条件投降后,依据上述的历史事实,以及同盟国间的协定,1945-10-25日在台北举行了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典礼,在盟军代表及台湾人民代表数百人的观礼下,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接受了日本在台殖民机关“台湾总督府”总督安藤利吉将台湾归还中国的投降书,幷庄严宣布:“从今天起,台湾及澎湖群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台湾正式复归为中国的一省,台湾人民也恢复了中国国藉。接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代表中国)向日本的“台湾总督府”进行了政权、机关、财产以及军事的接收,幷在一年内将近50万的日本人遣送回国。1946-1月,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在台湾“光复”后的3个月,举行了全省的公民宣誓,开始进行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台湾人民作为中国公民行使了选举与被选举的公民权,至1946-5月,台湾省各级人民代表机构已全部成立,包括了各乡镇民代表会、各县市参议会以及省参议会。同年,台湾又选出了“参议员”以及“国民大会代表”,分别参加了在国民党中央政府首都南京召开的“全国国民参政大会”,以及“制宪国民代表大会”。因此,在“光复”一年之内,台湾不论在形式上或实质上都已完全复为中国的一省、作为中国的一省,朝向建设的道路迈进。一直到1950年为止,其间虽然因为国民党政府的腐败以及国共内战的动荡,发生了如“228事件”的不幸事件,但这些都属于中国民族国家内部的范围,与台湾主权问题无关。
在这5年间,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国家对中国收复台湾实行主权统辖表达过异议;甚至,美国总统杜鲁门,在1950-1-5日还发表声明重申:依《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台湾已交还中国。他还说:“日本投降时亦接受此宣言的规定,而且4年来,美国及其他盟国亦承认中国对该岛行使主权”云云,他更郑重地声明:“美国政府向来主张在国际关系中应有诚意”、“要求国际尊重中国的领土完整”。美国不但重申支持战前同盟国关于台湾归还中国的协议,也承认台湾复归为中国一省的事实,更呼吁世界各国要尊重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的完整。
由此可知,不论从历史根据、客观事实、国际条约、甚至美国这一时期出自其国家利益的声明来看,台湾从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这是如铁的事实。
然而,1950-6-25日“朝鲜战争”的爆发,使东亚的历史进展发生“大逆转”。战争爆发后第3天,美国无耻地践踏了它在半年前自称“向来主张在国际关系中应有诚意”,幷“要求国际尊重中国的领土完整”的声明,强行派遣第7舰队侵入台湾海峡,发表“台海中立化”宣言,把中国两岸内战“固定化”,幷宣称:“台湾未来的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定或经由联合国的考虑”。这等于用强权宣告了“台湾地位未定论”,它再度表现了美国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可以任意“背弃”承诺,“践踏”国际协定,用强权颠倒他国的历史、扭曲现实、“捏造”世界秩序的真面目。对美国而言,所谓承诺、协议、国际条约原来只不过是实现其国家利益的手段。《对日和约》是一个最好的例子,而和约中的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正是它的产物。
本文原載於:中评社 2009-4-24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4-24 20:29:49